新法速递|《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编者按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在此前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6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度修订,并就新版本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2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2022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在保留了第一章“总则”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二章“网络素养培育”、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及第七章“附则”,并大幅度修订了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及第五章“网络沉迷防治”。
本文将对2022版征求意见稿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与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做重点介绍,并根据网信办同步发布的说明对“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及“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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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章中。2022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并结合此前生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主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a)要求提交真实信息义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信息(第三十三条);
b)网络直播服务的特别规定: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注册账号服务,应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及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提供账户注册服务;并建立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第三十三条)。
c)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四十三条)。
2、对个人信息处理者:
a)公开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处理规则: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第三十四条)。
b)监护人同意、重新取得同意、禁止强制非必要的同意及撤回同意: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第三十五条)。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其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第三十六条)。
c)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
明确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该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依法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第三十七条)。
d)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有必要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第三十八条)。
e)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第四十一条)。
f)对工作人员的最小授权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
g)合规审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四十四条)。
h)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保障: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条)。
3、对监护人及有关部门:
本章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九条);
同时明确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责任(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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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专门对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本条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即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其义务具体如下: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在互联网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青少年模式: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平台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产品及服务审查: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社会责任报告: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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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素养培育
相较于2016年征求意见稿中,仅有第五条与第十五条对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规定,2022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二章“网络素养培育”,对包括学校、教师、上网服务场所、监护人、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研发者等在内的多主体作出规定,体现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问题的重视,根据网信办同步发布的对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可以具体总结为以下几点:
1)学校:
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等(第十六条)。
2)指导教师/课程:
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配备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四条)。
3)上网服务场所/设施:
明确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有关场所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第十五条);
以及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的功能(第十九条)。
4)监护人:
强化监护人的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5)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者:
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6)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
强化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并设置专门义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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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中,对关涉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作出了规定。2022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此前的版本,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禁止性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相关义务以及对特殊主体做出的要求,根据网信办同步发布的对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可以具体总结为以下几点:
1)禁止性内容:
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以及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暴露其隐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第二十七条);
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
2)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相关义务:
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显著提示义务(第二十四条);
对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六条);
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三十条)。
3)特殊主体:
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
明确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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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四章预防和干预”中,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2022版征求意见稿调整为第五章“网络沉迷防治”,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网瘾矫治机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作出专章规定。根据网信办同步发布的对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可以具体总结为以下几点:
1)干预方式限制:
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第四十六条)。
2)学校、教师、监护人监督:
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第四十七条)
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第四十八条)。
3)平台责任义务:
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4)网络游戏实名制:
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不得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或已经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终止服务、注销账号(第五十三条);
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第五十四条)。
5)有关部门职责:
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2022年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及网信办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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